法律文书写作不但是律师的一项基本工作内容,更是一项律师必备的基础技能。对于诉讼律师,书写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法律文书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对于非诉律师,法律文书写作更是安身立命的法宝,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工作均能反映一个非诉律师的法律文书写作功底。可以说,法律文书写作直接影响着律师的职业发展。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
“法律文书”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文书”是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指国家司法机关、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仲裁机关、公证机关和案件当事人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讼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广义的法律文书”除包含狭义的法律文书内容外,还包括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例如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本文所探讨的法律文书主要指“狭义的法律文书”中的律师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讼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文件。
二、法律文书写作的重要性
(一)法律文书对法官的重要性
在中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一次庭审的时间大约在半个小时到两个小时之间。庭审中,律师要分别进行开庭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三个轮次的发言,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律师想要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主张是困难的,对律师水平要求是较高的。而要有序地、有逻辑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并且促成法官最大限度的了解、掌握并记住律师的观点更是难上加难。事实上,绝大多数律师终其一生都在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努力。不依靠其他任何辅助,仅通过法庭表现的方式来彻底征服法官的律师是凤毛麟角的,如何弥补法庭表现的缺失和不足,法律文书便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既包括开庭前的起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也包括庭后提交的补充代理意见、专项说明等。可以说,法律文书是法庭之外的第二语言。
(二)法律文书对客户的重要性
律师通过法律文书将复杂的法律关系剖析并呈现在客户面前,能有效地减少交流的难度,使客户直观感受到律师的法律素养和执业能力,快速提升客户对律师的信任感,有助于更好地开展委托事项的相关工作。
另外,法律文书还是律师规避职业风险的重要工具。法律服务“唯结果论”在中国当前法律服务市场上属于普遍现象,“唯结果论”经常伴随着律师被投诉的风险,为了规避该风险,我们形成了“律师工作报告制度”。即从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面对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的每一个重要节点和环节,都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记载下来,并及时反馈给客户。当客户看到书面报告后,便能充分了解工作进度、工作内容、工作问题等内容。代理关系终止时,一般发给客户的工作报告少则五六份,多则几十份。假设委托事项的最终结果并未达到客户的预期,但当客户看到这些工作报告、工作记录、工作痕迹后,一般也不会过于蛮横地指责律师没有尽职工作职责、没有付出努力,这样便极大减少了客户投诉的概率。
(三)法律文书对律师的重要性
将案件裁判结果邮寄给客户、归档结卷并不意味着案件办理完毕,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经常为弄清某一法律问题,通宵达旦地查找案例、翻阅文书,并做大量的研究工作。因此,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形成很多痕迹,这些痕迹本身对于类似案件都具有参考价值。如果我们能将这些痕迹进行梳理归纳,形成法律文书保存下来,一定可以为我们将来所用。当再次遇到类似案件,这些法律文书能够帮助我们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法律文书不仅能帮助律师固化工作成果,对于律师知识管理的作用也不言而喻。
三、法律文书写作常见问题
(一)标题不够简练、空洞无物
我国法官的工作量非常之大,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他们每天除了开庭审理工作外,还有书写裁判文书、开会、培训等工作。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官对于每个案件,特别是每个律师的文书能给予的时间、精力是非常有限的。当法官拿起一篇文书,通常先看标题,如果标题空洞无物,不能吸引他的注意力,那么他极有可能弃置不顾。此时,律师代理的案件败诉风险将增加。
(二)过度引用对方观点或不利判决
过度引用对方观点或者过度引用对己方不利的判决是一种错误,这种错误可能会让法官先入之见。法官在没有了解案件事实,没有了解案件双方观点和主张的情况下,当看到引用原审认定的内容时,他会优先考虑认定的内容是否正确,是否应当予以维持,而不是优先考虑律师陈述的反对观点是否有道理。在法官先优先考虑原审认定的内容是否应当予以维持的时候,他会不自觉地帮助自己找各种理由去维持原审判决,这是对我们非常不利的影响。
(三)说理薄弱,缺乏论证过程
通过罗列大量证据来证明某一结论的形式也是错误的,这里的问题主要在于法官无法将律师所列举的证据与结论勾连起来。首先,上述内容也强调了法官的精力、时间是有限的,法官看到证据和结论后,不会苦心孤诣地自己去做分析题,把它们相勾连起来。其次,从一个事实到一个结论,它们之间的论证过程往往是非独一的,通常是多样化的,在律师没有明确说明论证过程的情况下,法官从保守的角度出发,也不太敢擅自抉择,不太敢替当事人和律师选择某一论证过程。法官的通常做法是当作你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你的结论也就无从得以证明。其实,对于诉讼律师而言,论证才是本职工作所在。
(四)过度解释学术概念或引用学术观点
的确,中国的法学教育和实务存在鸿沟,有较大脱节。在工作中,有时候律师会发现,由于制定法的不完善性和滞后性,我们除了严格遵循法教育学来适用法律之外,确实需要从理论中发掘一些观点来支撑我们的实践主张。我本人也并不反对在法律文书中引用或者提到学术观点、学术概念,但是存在着“度”的问题。法官也属于我们职业共同体的一部分,与律师分享共同的知识结构和学术基础。如果法官看到律师在法律文书中像教科书一样讲概念,一般情况下会引起他的不悦。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不建议在这些非原则问题上冒风险。
(五)堆砌法条
堆砌法条不仅会打断法官阅读的流畅性,还可能会遗漏律师在该部分陈述的重要观点。法条的作用是佐证律师的观点或主张,本人建议引用超过两行的法条尽量不要在原文中体现,可以考虑用附件或脚注的形式列出。
法律文书写作中除上述常见问题外,无视证据和事实,盲目猜测和推断,感情用事;结构松散,长篇大论,思维混乱;排版面目可憎,错字、标点混乱等问题也比比皆是。
四、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一)遵循格式,写全事项
格式虽属法律文书的外在形式,但它对法律文书的内容也常具有规定性。因此,制作法律文书不可忽视法定的文书格式。一旦确定制作某种文书,就必须选定相应的文书格式,按格式的规范要求制作文书;要求写明的各种事项要素,一定要书写齐全。在遵循既定的文书格式体例写作各种文书时,还应按要求写明应提供的事项,诸如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中的各种身份要素、案情事实中要求写明的各种事实要素、理由阐述应阐明的理由和根据等要素、或某种请求中应说明事项要素,都应一一写清。只有做到事项要素完备齐全、准确无误,才算符合遵循格式的根本要求。
(二)主旨鲜明,阐述精当
对于法律文书的制作来说,一般在文书制作之前就已经有了明确的写作某种文书的目的和该文书所要表达的中心意思。因为法律文书都是要解决法律的实际问题,而且在解决之前已经开始了法律活动的运作,得出了相应的结论,确定了所要采用的法律文书。所以说,首先确立鲜明的写作文书的主旨,是制作出有效的法律文书的前提,而且主旨要求必须做到鲜明突出、集中单一。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文书的应有效用。
在具体阐述内容时,还必须做到精当恰切。所谓精当恰切就是要求言简意赅,文义精要,表达确切,要言不烦。因为法律文书是特别讲究发挥实效的文书,所以它应能令人看过之后,可以迅速了解文书的中心意思和明确的要求,以便于其发挥应有的效用。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写作法律文书时,必须做到语言简洁,文义赅备,意思准确,一目了然,既反对啰嗦重赘,也反对随意苟简。
(三)叙事清楚,材料真实
事实是案件的基本依据,没有事实自然也就谈不到案件。而多数重要的法律文书都要求写明案情事实,这就必然会涉及对材料的使用问题。在法律文书中用材料说明一定的事实时,必须绝对真实,来不得半点虚假。因为法律文书要通过对事实的分析,判明是非曲直、有无法律责任或责任的大小。倘若事实有误或被歪曲,就难以得出公正的结论,势必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损害有关人员或组织的利益。我们都知道法律处理案件的根本原则之一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不以事实为根据的法律文书,最后都是要被法律所否定的。
(四)依法说理,折服有力
理由是法律文书中的灵魂,也是主旨的集中体现。但说理必须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根据:既要充分透辟,又要切中要害;既要入情入理,又要依法论理。因此,法律文书中的理由有多方面的要求,并受到多方面的制约。首先,法律文书的理由部分应通过对证据的说明和分析,论证事实的确凿性和可靠性。有的必须反映在文书之中,有的可从简或从略。但这一内容是必不可少的。其次,除应论证认定事实的理由外,更应论证适用法律的理由。在一定意义上讲,这是理由部分的核心,是绝大多数法律文书都必须阐明的内容。因为它是作出裁决或提出请求的根本依据。缺少这一部分就使裁决或请求的意见失掉了依据,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法律文书的制作者,必须认真写好这部分内容。
(五)说明情况,简洁明晰
说明的表达方法主要用于说明介绍客观存在的事物或某种主张、规定等。在法律文书中也经常使用。如对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的客观说明介绍,对案件当事人的处理决定,对现场景况的如实介绍等都属之。以上文字均属于说明的表达方式。采用说明表达方法要求做到:明确、具体、简洁、完整,排斥模糊、疏漏、烦琐。
(六)表意精确,解释单一
法律文书的文字必须做到表意精确、解释单一,以避免给理解和履行带来任何问题。所谓精确,就是精当准确;说明情况、反映事实,做到“如实”二字。如记写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所都应记写清楚具体、确实无误;叙述案情事实客观真实:一是一,二是二,是则是,非则非,绝对排斥模糊含混、虚假不实。理由阐述则应是非正误,泾渭分明;说理中肯,切中要害,力戒陈词滥调、言不及义。所谓单一解释,就是力求避免语言歧义、文义模棱,以防给法律文书的具体实施和有效履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语言运用上,凡属推测、估计甚或联想的思维形式和遣词造句,都应予以排斥。在文书的整体表达方法上,也主要使用直笔,而不用曲笔,直陈其事,直述主旨。
(七)文字精炼,言简意赅
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还应做到文字精练、言简意赅。言简是语言简洁,文字简练;意赅是文义赅备,反对苟简。这也是对语言运用的一种较高要求;一方面要求简洁简练,另一方面又要求文义赅备。做到两者的统一,并非易事。应该包容的内容不能漏掉,而文字又必须简洁,没有高度的概括能力和熟练地驾驭语言文字的能力是难于做到的。律师向执法机关呈递的文书,语言文字必须精练简洁,不能事无巨细、冗长拉杂,但是必须说明的情况和事实、必须阐述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又不能讲得过于简略或粗疏;所以必须做到文义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