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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有哪些(财务会计)

100人浏览   2024-10-31 08:37:21


本章内容主要梳理存货及相关知识。

一、存货简介

1.存货: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的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2.存货按经济内容分类包括原材料、在产品(指正在加工制造尚未完工的在制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和物品,单位价值较低,品种多、易于损坏)等;按存放地点分类包括库存存货、在途存货、加工中的存货、委托代销存货等。

存货通常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内(超过一年)被消耗,或经出售转换为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具有明显的流动性,属于流动资产。

3.存货确认条件:(需同时满足)①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4.存货盘存方法:①实地盘存制(适用于交易频繁、品种多、价值低的鲜活商品零售) ②永续盘存制

实地盘存制:在期末通过盘点存货来确定期末存货结存数量,并据以推算出本期发出存货数量。(本期耗用或减少数=期初结存数+本期增加数-期末结存数)

永续盘存制:通过设置存货明细账,对日常发生的存货增减都必须根据会计凭证在账簿中进行连续登记,并随时在账面上结算各项存货的结存数。

二、存货取得和发出的计量

1.存货取得的计量

应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包括 1)采购成本 2)加工成本 3)其他成本

1) 采购成本: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通过购买取得的存货,其采购成本主要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其中相关税费指企业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所发生的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等。

不应计入采购成本:①从供货单位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应冲减采购成本。 ②采购过程中取得规范发票的运输费,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③存货入库以后的仓储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④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查明原因后再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⑤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可先进行归集,期末再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

2)加工成本:在存货加工过程中发生的追加费用,包括直接人工费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3)其他成本: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如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所发生的设计费等(通常设计费应计入当期损益,但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发生的可计入成本)。

2.存货发出的计量

计价方法包括 ①个别计价法 ②先进先出法 ③加权平均法(包括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 毛利率法等。

①个别计价法:以每批(次)收入存货的实际成本作为计算该批次发出存货成本。(一般适用于特定项目的存货和劳务,比如房产、船舶、珠宝、名画等贵重物品。)

②先进先出法:以先购进的存货先发出的实物流转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使用此方法,在物价上涨时会高估企业当期利润和库存存货的价值;在物价下跌时会低估企业库存存货价值和当期利润。)

加权平均法(包括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

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适用于实地盘存制)公式如下:

移动加权平均法公式(适用于永续盘存制)如下:

毛利率法:指根据本期销售额乘以上期实际(或本期计划)毛利率匡算销售毛利,并据以计算发出商品和期末库存商品成本。

三、原材料的核算

原材料核算方法主要有两种: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按计划成本计价核算。

1.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

1)会计账户设置:原材料(借方记入库成本,贷方记出库成本)、在途物资(借方记已付款但尚未登记入库在途物资成本,贷方记已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成本)、委托加工物资(借方记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支付的加工费和相关税费、运杂费等;贷方反映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物资的成本)。

按材料的用途分别记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

2.按计划成本计价核算

1)会计账户设置:原材料(借方记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贷方记出库材料的计划成本)、材料采购(借方记实际成本,贷方记计划成本)、材料成本差异(借方表示超支,贷方表示节约)。

2)按计划成本计价核算时,月末必须将发出原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调整方法为:

四、周转材料的结算

企业的周转材料主要包括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

1.低值易耗品的核算

可以设置“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账户,也可以单独设置“低值易耗品”账户进行核算。

低值易耗品价值的摊销方法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指将其价值一次全部计入有关资产或当期损益。eg.借方记制造费用,贷方记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五五摊销法。

2.包装物的核算

可以设置“周转材料——包装物”账户,也可以单独设置“包装物”账户进行核算。

随商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在包装物发出时,按其实际成本计入销售费用中,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包装物。

随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视同销售材料处理,一方面应反映销售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另一方面需反映销售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成本。(eg.出售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周转材料——包装物、材料成本差异(若按计划成本核算,实际成本超支时))

3.出租、出借包装物

包装物租金收入属于企业让渡资产使用权给他人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核算;若收取押金,押金作为其他应付款核算。

五、存货的期末计量

1.为客观反映企业期末存货的实际价值,应当对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计量,避免虚记资产的情况。

这里的“成本”指存货的历史成本,即实际成本。“可变现净值”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eg.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2.存货跌价准备的核算

如果期末存货的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则表明存货发生了跌价损失,应按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借方反映实际发生存货跌价时冲销的存货跌价准备,贷方反映存货跌价准备的提取。

eg.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借方记资产减值损失,贷方记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恢复时:借方记存货跌价准备,贷方记资产减值损失。

六、存货清查的核算

可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借方表示盘亏或毁损存货的金额,以及经批准结转的盘盈存货的金额;贷方表示盘盈存货的金额,以及经批准结转盘亏存货的金额。企业清查中发现的各种存货损溢,应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1.存货盘盈:批准处理前:借方记原材料,贷方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批准处理后:借方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贷方记管理费用。

2.存货盘亏:批准处理前:借方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贷方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批准处理后:借方记原材料/管理费用/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支出(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毁损),贷方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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